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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处理要点

2019-04-17 10:34:51

    付思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桓台县工商联副主席 ,淄博市工商联执行委员,桓台县第十三届、十四届政协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淄博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法制与社会》杂志社特约记者,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先后被授予桓台县优秀律师、淄博市优秀律师、山东省优秀律师、平安淄博建设先进个人、淄博市劳动模范、淄博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桓台县优秀政协委员等荣誉称号。 

联系电话:15054598999 

执业证号:13703199710230579 

案件概述 

    1992年12月14日,A公司(借款方)与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国际业务部(贷款方)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借款64万美元,借款期限自1992年12月15日起至1995年12月15日,年利率为6.225%,按6个月浮动利率计收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方法,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贷款部分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罚款。编号NO.0005122号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外汇借款契约记载,A公司实际借款金额为60万美元,1997年7月29日归还20万美元,余40万美元未还。 

    2005年6月21日,长城资产济南办事处与德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830户债权转让给德丰公司。 

    2006年3月30日,德丰公司与鸿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德丰公司将从长城资产济南办事处受让的资产包项下B公司(A公司)截止2006年1月30日的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3311800.00元及利息转让给鸿海公司。 2014年12月3日,鸿海公司与于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鸿海公司将B公司(原A公司)债权本金3311800.00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于某某。A公司于1994年3月20日被注销,企业申请注销理由为A公司更名为B公司,原公司债权债务归新公司。B公司因未参加2004年度企业年检,于2005年11月22日被吊销。B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为A镇经委。 

法院认为 

    一、对于于某某受让的涉案金融不良债权于2009年3月30日后产生的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2005年6月21日长城资产济南办事处向外转让涉案债权时,涉案债权本金已经确定为人民币3311800元,该数额应当视为对借款本金的自始确定。一审法院按照于某某起诉时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另行计算本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过二审审理查明,除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外,涉案该笔金融不良债权从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过。因此,该案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中所涉及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办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21号】,“根据《纪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的规定:受让人主张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因此,于某某有权主张按照借款本金3311880元为基数,自2000年3月11日至2005年6月21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对于B镇政府应否对B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据本院二审查明,A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工程结算、银行借款。B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为企业积累。于某某无证据证明B镇政府或原A镇政府在A公司及B公司中出资且享有股东权益,因此其主张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B镇政府对B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关于复杂的、大额的不良金融借款纠纷处理,应当严格把握几个核心要素,确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权益。 1、对于不良金融借款转让后利息计算问题,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海南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受让人主张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集体企业清算责任问题。严格适用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的相关规定,不能简单套用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上适用,应当从根本上考量主管部门实质上是否享有出资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