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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改判无罪后是否能自动恢复原劳动关系

2019-04-17 10:44:32

   杨玉伟,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桓台县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学位。五年以上政府机关公职工作经历,为多家政府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注于为政府机关及公司提供行政管理、PPP项目、风险防控等专业法律服务和日常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证号:13703201610588190

联系电话:15965538754

案件概况

1976年8月,王某某在桓台县A镇电影队工作。1981年,王某某调入桓台县A镇种子站工作。1990年10月,王某某因贪污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1年12月14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1991)桓法刑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1992年1月1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2)淄中法刑上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申诉,1996年11月2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淄中法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桓台县人民法院(1991)桓法刑字第71号刑事判决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淄中法刑上字第2号刑事裁定,宣告王某某无罪。1997年,王某某恢复党籍,其党籍关系转到桓台县A镇后金村。2009年7月30日,王某某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桓台县A镇人民政府按照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办理经济赔偿。2009年12月7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桓行初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某起诉。

王某某认为其桓台县A乡种子站(被王某某桓台县A镇人民政府的前身)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诬陷被判刑失去工作,王某某被宣告无罪后多次找到被王某某要求恢复工作,但被王某某迟迟不安排落实。王某某与被王某某1997年至2012年9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被王某某不恢复王某某的工作,被王某某不作为的行为导致王某某无收入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从而导致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起诉A镇人民政府。

法院认为:

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王某某王某某主张其被宣告无罪后被王某某桓台县A镇人民政府不恢复其工作,导致其没有收入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无法律依据。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某认可其自1996年12月被宣告无罪至2012年9月办理退休未与被王某某建立劳动关系,故王某某主张被王某某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遭受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同样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法律规定劳动者被判处刑罚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被改判无罪之后,劳动关系并非自行恢复,劳动者不能自行主张恢复劳动关系。